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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6819号“智选有碗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86号
申请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6819号“智选有碗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0503号“智选”商标、第12605629号“智选29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4、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选有碗面”使用在其指定的面条等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商品内容的宣传描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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