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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141号“SCM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7:01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141号“SCM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69号
申请人:INTERNATIONAL AEROSPACE QUALITY GROUP,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SANS BUT LUCRATIF 委托代理人:仟禾源知识产权(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141号“SCM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4984号“SCC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8629号“SCC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14985号“SCC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与引证商标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臆造,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页信息、申请人2014年宣传手册、2011和2012年新闻通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SCMH”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部分“SCCM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SCMH”与引证商标三认读文字部分“SCCM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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