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007号“SAF light Initia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8: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007号“SAF light
Initia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48号
申请人:ANA HOLDINGS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4007号“SAF light Initi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3302号“SAF”商标、第8522371号“华特 H·T及图”商标、第38534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运输旅客行李;货物空运;空中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指定服务不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