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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3541号“快电(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3: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71号
申请人:北京车主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3541号“快电(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快电”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充换电开放平台,车主可通过“快电”APP一键找好桩、一键充电等,申请商标与第58684621号“快e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APP下载资料、媒体报道资料、有关领导参观资料、行业报告、协会成员的有关资料、排名资料、其他人造资料、相关荣誉资料、参展及广告合同、合作伙伴的有关合作合同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 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汇,其含义与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不存在直接的仅表示的关系,不属于指定服务的惯用描述性词汇;申请人自2020年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快电”商标以来,一直将该商标作为旗下重点核心品牌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快电”APP自上线以来注册用户已突破900万大关,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桂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快电”在辞海、新华字典、百度百科等辞典或检索平台的查询结果;
2、申请人已注册的“快电”商标资料;
3、关联公司的关系声明及工商信息资料;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荣誉资料;
5、有关领导视察的报道资料;
6、“快电”APP上线记录及用户注册量报道资料、排名的报道资料;
7、“快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
8、服务合同及发票、合作协议、付款凭证及实景图;
9、代言合同;
10、宣传册;
11、相关公司的审计报告;
12、广告投放合作协议、广告投放实景图、发票;
13、参展合同及报道资料;
14、荣誉资料;
15、媒体报道资料;
16、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除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快电”二字,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快速充电”等含义,其用于指定的电动车辆充电服务、维修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将“快电”作为一款充电类APP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快电”二字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从而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区分服务来源,故申请人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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