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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3545号“缇肤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39号
申请人:陈怀军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3545号“缇肤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并非固有的汉字组合,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并无关联,不致误导公众。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取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及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肤”一般指“皮肤、肌肤”,“缇肤”整体易被理解为“提拉皮肤”,其指定使用在“贴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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