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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421号“IAQ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1:58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421号“IAQ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70号
申请人:INTERNATIONAL AEROSPACE QUALITY GROUP,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SANS BUT LUCRATIF 委托代理人:仟禾源知识产权(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421号“IAQ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为“IAQG”,系申请人企业名称“INTERNATIONAL AEROSPACE QUALITY GROUP”的英文缩写,为申请人独创臆造的字母组合,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推广,已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1724号“IAQ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63486号“IAQ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文字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认证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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