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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52783号“黄麻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8号
申请人:嫘祖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2783号“黄麻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其行业特点精心设计而成。“黄麻氏”,黄代表的是第一,是《黄帝内经》,麻是麻瑞亭,他是黄麻氏全息经络导引养生法的创始人,又是清代御医黄元御第五代传承人。申请人采用“黄麻氏”组合设计,非常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黄麻氏”构成,其中文字“黄麻”为草本植物名称,可入药,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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