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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0697号“小狮心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06号
申请人:深圳市榕德怡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0697号“小狮心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4148号“小e师”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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