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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43322号“三千财税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9: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37号
申请人:济南三千茶农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变更后名义:济南三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39143322号“三千财税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有第17809152号“三千茶農及图”商标、第14506156号“三千茶農及图”商标、第36396280号“三千参农”商标、第17903006号“三千果農及图”商标、第17903056号“三千菜農及图”商标、第17809888号“三千茶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时,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济南三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且该关联企业是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申请人受让第35类服务上的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2、商标注册证、变更及转让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企业简况、营业执照等证件、企业产品展示、基地图片及茶叶店图片、企业发展历程及发展大事记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并非从事商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虽然济南三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但不同商事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各自权利,不能因为控股关系当然地将争议商标的权利属性混为一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条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服务推广聊天截图、相关产品照片、公司内部考勤打卡相关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济南如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转让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书,申请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济南三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变更申请正在审理中。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30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咖啡;茶”等商品/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文字组合“三千财税”及外框围绕的正方形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三千茶農及图”、“三千参农”、“三千果農及图”、“三千菜農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上所述,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六“三千茶農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或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并非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并无证据证明其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其次,济南三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共利益,防范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有上述行为。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认为,关于该条款申请人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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