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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3336号“四维数邦 SIWEISHUBANG 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20号
申请人:陕西四维数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常兴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3336号“四维数邦 SIWEISHUBANG 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2537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54933号“微文档 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23497号“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32229号“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15369号“W RUVISHE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照片、框架协议、合同、发票、汇款单、宣传手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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