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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4442号“LOOP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2: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9号
申请人:惠州市德声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4442号“LOOP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8195号“录课通LOOK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LOOPTONE”与引证商标“录课通LOOKTO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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