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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4375号“酸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92号
申请人:广州厨帮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4375号“酸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酸一”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其他含义,整体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酸一”使用在其指定的糖果等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的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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