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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6354号“SIMPLYSOL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51:30关于国际注册第1566354号“SIMPLYSOL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30号
申请人:APRINNOVA, LL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6354号“SIMPLYSOL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本身为臆造词汇,不包含任何含义。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性,具有较强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2、SIMPLYSOLID商标已在美国获得注册。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牛津高阶字典上关于SIMPLYSOLID的含义;2、在先案件判决书和决定书;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SIMPLY”和“SOLID”组合而成,其常用含义分别为“简单地、的确”、“坚硬的”。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用于制造化妆品和个人护理配方的角鲨烷和半角鲨烷的固体混合物性质的化学添加剂商品上,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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