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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5984号“蓝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54: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9476号重审第0000004839号
申请人:北京尽微致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9476号《蓝湖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79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8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17937号行政判决书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第13876079号“蓝湖温泉庄园 蓝湖 Blue Lake Hot Spring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6546号“蓝瑚LAN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被予以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实际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6597号“湖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分别详见第1824期、第1806期、第1827期《商标公告》),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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