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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8845号“llan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57: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14号
申请人: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8845号“llan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4143号“HANSON”商标、第6632636号“Hanbon”商标、第18564046A号“Hanvon”商标、第11782561号“LIANBON”商标、第41808424号“Hanvon”商标、第4898943号“汉王Hanvon”商标、第6579625号“汉王Hanvon及图”商标、第4898944号“Hanvon”商标、第16649005A号“汉王Hanvon及图”商标、第34101749号“Hanvon”商标、第4898942号“汉王Hanvon”商标、第31578946号“Hanvon”商标、第34101751号“汉王派Hanvon及图”商标、第1726176号图形商标、第4041985号“A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资料、合同、发票、荣誉证书及其他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在构成要素、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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