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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4400号“urcoffice 由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5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77号
申请人:上海咖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4400号“urcoffice 由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5563号“Ucoffice”商标、第25894475号“由心生活”商标、第13360438号“都际咖啡 URBAN REPUBLIC COFFEE及图”商标、第52409686号“味 由心 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咖啡馆、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由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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