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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2130号“亲子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2: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44号
申请人:山东文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2130号“亲子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1701号“亲子记 FAMILY MEM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提出了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构思的暗示性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亲子记”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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