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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58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3:44
康喜月及图、第23469382号“手作珍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饭店;流动饮食供应;预订临时住所”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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