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41460号“鑫磊景碧石XINL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84号
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1460号“鑫磊景碧石XINL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9612号“鑫磊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3158号“鑫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02782号“鑫磊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70847号“鑫磊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010948号“鑫磊元宇宙XINLEI 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75609号“XINL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168077号“XINL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366810号“磊鑫LE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822255号“磊鑫LE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019546号“金鑫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746193号“XIN 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并长期使用的“鑫磊景碧石”商标的再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3年3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十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