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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04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9:30
驭厨鲜YUCHUXIA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82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61136号“鲸能惠联 JANON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53636号“鲸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13日第179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送货、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仓库出租;贮藏;运输经纪;铁路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仓库出租;贮藏;运输经纪;铁路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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