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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3283号“谷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40号
申请人:张永梅 委托代理人:云南蓝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3283号“谷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0221544号“谷崎”商标、第48828794号“谷崎”商标、第10191238号“谷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206群组“婴儿车”、“手推车”、“折叠行李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车”、“手推车”、“折叠行李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车;手推车;折叠行李车”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车;手推车;折叠行李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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