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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6797号“小鹿问医 DOCTOR D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1: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66号
申请人:杭州小鹿问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797号“小鹿问医 DOCTOR 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7936号“小鹿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93997号“小鹿儿童眼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950472号“小鹿医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838945号“小鹿智能照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533063号“德儿医生DEER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198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案多元素加持设计组合而成,具有独特显著性,并不会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可以注册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配镜服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含有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的图形,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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