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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5322号“百变拼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4号
申请人:浙江乐乐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锐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5322号“百变拼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2119号“百变 Q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50395号“百变扑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1415号“百变遥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10944号“百变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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