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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8897号“XIONG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59号
申请人:广州爱竹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8897号“XIONG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真实使用意图说明书、已提交项目负责人联名书和联系方式、已提交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视频号、宣传物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及证据,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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