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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6453号“黎羽科技 LICOGA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87号
申请人:北京黎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6453号“黎羽科技 LICO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5005号“撩方LIAOGAME”商标、第11552741号“LI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多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吊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未经注销、撤销、无效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视频游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ICO”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含义不易区分,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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