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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9734号“惠乾大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7: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851号重审第0000004830号
申请人:昭通惠乾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6851号《惠乾大酒店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3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经异议程序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由于变化的事实系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依据,故案件受理费仍由惠乾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8074号“惠乾酒店”商标,第51812020、51843249、42427313号“惠乾酒店Huiqian Hotel及图”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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