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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0902号“PROSU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3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50号
申请人:石狮市热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通诚致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0902号“PROS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813号商标、第1044251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500242号商标、第7672538号商标、第7672536号商标、第15073861号商标、第59339421号商标、第145001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八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识别英文“PRO”,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PRO”,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八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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