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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198号“BEA BON GIA S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33:06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198号“BEA BON GIA S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08号
申请人:BEBPOP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198号“BEA BON GIA S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第14类“象牙(首饰)”商品,仅对第14类其他被驳回的商品提交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846号“G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4091号“GIA GGII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94500号“GIA KNOWLEDGE INTEGRITY EXCELLENCE 193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613354号“G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类除“象牙(首饰)”以外的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例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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