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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9869号“恰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3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47号
申请人:颜毅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9869号“恰在鲜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5047号“洽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恰在鲜铺”与引证商标“洽在”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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