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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5201号“嘎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3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95号
申请人:谢文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5201号“嘎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的主营项目相关联,具有显著性。“嘎光”,嘎光(少数民族傣语发音)嘎(跳舞)光(象脚鼓)。景谷“嘎光”象脚鼓工艺品,用实木加工而成,是景谷象脚鼓的缩小版,通过在鼓身上用丙烯和特殊天然色料纯手工绘制,色彩缤纷夺目,多吸取了佛寺建筑描金画法和金水漏印技艺,同时还参照了普洱多个民族的服饰色彩和织锦图案,具有浓郁的地方特点,是普洱民族绘画的缩影。申请人是手工象脚鼓传承人,文字“嘎光”本身具有独特含义且与申请人相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服务内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象脚鼓舞作为介绍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嘎光”是傣语,可译为“围着鼓跳舞”,该舞是以象脚鼓、镲等民族打击乐器为伴奏。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电镀等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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