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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7728号“大艺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45号
申请人:广州华艺大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7728号“大艺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大学生(广州)艺术博览会”的简称,申请人为“大学生(广州)艺术博览会”的主办机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1401号“艺博塑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57818677号“大艺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历届海报、现场照片、户外广告、官方图录、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经核准,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2、网络检索大学生艺术博览会,其官网显示“大学生艺术博览会(简称大艺博)2012年由广州华艺大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创办于广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活动;摄影服务;音乐出版服务;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书法服务;艺术品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大艺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中文“艺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归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根据审理查明之二所述,申请人作为大学生艺术博览会的创办者,将简称“大艺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艺术展览”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服务;美术馆展览服务;画展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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