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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6604号“官宴养生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3: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09号
申请人:李玉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6604号“官宴养生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63427号“官宴酒業 官宴GU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官宴养生坊”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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