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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9259号“小白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8587号重审第0000004829号
申请人:台州零零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8587号《小白鸭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2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2504-2505、2508-2511、2513群组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仍有效的2507群组的“拖鞋”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2501、2502、2509、2511群组的复审商品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商品之外的2507群组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仍构成类似商品,原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因引证商标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1099号“小白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拖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运动鞋、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的拖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白鸭”与引证商标“小白丫”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运动鞋、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鞋、运动鞋、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运动鞋、鞋垫、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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