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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8184号“VAU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6: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8号
申请人:宝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8184号“VAU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7803号“VAULT”商标、第18051644号“VAULT U”商标、第18051645号“VAULT U”商标、第59775107号“VAU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包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AUL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VAULT”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皮制行李标签、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皮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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