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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3789号“羊妈妈 东西南北 香yangm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86号
申请人:深圳市羊贝香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新标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3789号“羊妈妈 东西南北 香yang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473号“南北东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02988号“东西南北中EWSN all direc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1716号“洋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15227号“羊妈牛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因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食品和餐饮行业经多年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部分食品及餐饮连锁店图片、申请人及创始人何玉清女士部分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羊妈妈”与引证商标四“羊妈牛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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