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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0345号“思奧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99号
申请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0345号“思奧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55560号“奥思美AOSI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或共存等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虽称其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或转让事宜,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药物注射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思奧美”与引证商标中汉字“奥思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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