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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183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1:01关于第617183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80号
申请人:陈金溪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信立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8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小女儿照片,申请时已提交肖像公证文件。且该图像已在第31类、第33类及第35类上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肖像公证文件;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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