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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9835号“国盛海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71号
申请人:国盛海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9835号“国盛海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多个以“国”字开头的商标获准初审或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近期多个以“国”开头的商标初审公告截图、申请人的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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