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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2833号“灵芝六宝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93号
申请人:广东芝中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骏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2833号“灵芝六宝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灵芝六宝茶”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其具有独特的含义,此外,申请商标乃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灵芝”,使用在除药用灵芝孢子粉、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药用灵芝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含有“茶”,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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