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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60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11:20
新浪看点sin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9457号“X xinsh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094087号“新浪数科s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指定颜色、商标含义和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9337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四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部分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处于等待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人脸识别设备;网络摄像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隐形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人脸识别设备;网络摄像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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