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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7510号“乳果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17: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15号
申请人:海南天空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7510号“乳果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8551339号“乳果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年内未进行有效使用,应被撤销,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障碍;同时申请商标含义积极,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及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第3类(60339191号)、5类(60341628号)、35类(60348269号)、21类(62687481号)、16类(62705351号)、41类(64086388号)、43类(65172416号)商标均已初审或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医用体温计;脐疝带;腹带;孕妇托腹带;分娩褥垫”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喷雾器(空的);艾灸治疗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电动洗鼻器;手动洗鼻器;电疗器械;口罩;性玩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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