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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37985号“金大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9952号重审第0000004905号
申请人:曲奕诺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9952号《金大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3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43591号“大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预订;外卖餐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与第54650002号“大宇炸鸡小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预订;外卖餐馆;会议室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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