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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77794号“中科空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25号
申请人:广州中科宇航探索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7794号“中科空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0456号“中科卓天 ZKZOT”商标、第34920347号“中科卓天 CNZOT及图”商标、第36596758号“中科春天”商标、第1351154号“中科及图”商标、第7883018号“中科遥感 TECH OF GEOINFO及图”商标、第14235283号“中科卫士及图”商标、第14962101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4962193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8804640A号“中科光电”商标、第23705795号“中科新智能体育 NEW INTELLIGENT SPORTS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31547823号“中科云教育 COURSEGATE”商标、第45977967号“中科能源”商标、第60530426号“中科气象”商标、第61686196号“中科防务”商标、第62452658号“中科智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准予变更通知书;股东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五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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