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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1456号“美好生活研究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94号
申请人:上海隽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1456号“美好生活研究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表达的是“研究如何达到美好生活状态成立的工作单位”的意思,指定使用在教育娱乐等服务项目上,对该类服务项目并不具有一定的描述作用。申请商标所含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其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此种情形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4017号“美好生活 SU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89799号“美好生活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好生活研究室”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美好生活”、引证商标二“美好生活实验室”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导游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美好生活研究室”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中包含文字“研究室”,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整体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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