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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38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9:30
USEASY(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核定使用在第0901、0913、0914类似群组上的商品,保留核定使用在第0922类似群组上的商品,删除商品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3003号“APPLAUDART及图”商标、第58085150号图形商标、第4252045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积极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其独立的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流程页;2、企业荣誉资质及简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电池充电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第0901、0913、0914类似群组上的商品,故关于“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太阳能晶片;逆变器(电);电池开关(电);供热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供热管理用电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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