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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34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0:32
吉克普林JIKEPULIN”(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5633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经过一定的艺术化设计,但仍能识别为英文“JIKEPULIN”,与引证商标英文“JIKEPULIN”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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