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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9072号“陇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4: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73号
申请人:兰州老武家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9072号“陇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88585号“泷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品类型、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陇嘉”,与引证商标“泷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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