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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2371号“芭蕾美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60号
申请人:西安奈希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2371号“芭蕾美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57545号“芭蕾美颈”商标、第777422号“金芭蕾及图”商标、第14620832号“金芭蕾JINBALEI”商标、第65364520号“金芭蕾及图”商标、第17814715号“中原立ZHONGYUANLI及图”商标、第34141544号“INNOC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宠物清洁、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四现为在宠物清洁、配镜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宠物清洁、配镜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芭蕾美容”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芭蕾美颈”、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 “金芭蕾”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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