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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5253号“花西美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47号
申请人:南京海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715253号“花西美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25812号“花美意HUAME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地域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花西文字出处的诗词、在先类似商标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花西美意”,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花美意”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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