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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9703号“八滩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00号
申请人: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9703号“八滩白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28172号“八滩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79075号“八滩老瓦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086406号“八滩特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869315号“八滩小瓦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满一年,驳回通知书及裁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八滩白酒”构成,该标志中含有文字“白酒”,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白酒”以外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使用于“白酒”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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